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执行。根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90—2009,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将这些化合物分为16大类。
(1)爆炸物包括爆炸物质
(本身能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该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也包括发火物质,即使它们不放出气体。
(2)易燃气体
在20℃和101.3kPa时与空气有易燃范围的气体。
(3)易燃气溶胶
指任何不可重新罐装的气溶胶喷雾罐。
(4)氧化性气体
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导致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任何气体。
(5)压力气体
压力≥200kPa装入储器的气体,包括液化气体或冷冻气体。
(6)易燃液体
闪点≤93℃的液体。
(7)易燃固体
容易燃烧或通过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8)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
没有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或混合物,这类物质如果其组分可以爆炸,应视其为爆炸品。
(9)自燃液体
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内引燃的液体
(10)自燃固体
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内引燃的固体。
(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与空气反应不需提供能源即可自己发热的固体或液体,数量大且长时间才会燃烧。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
通过与水作用容易自燃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13)氧化性液体
本身未必燃烧,但通过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进其他物质燃烧的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本身未必燃烧,但通过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进其他物质燃烧的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含有二价一O—O—结构的有机物质,具有热不稳定性,且可能易于爆炸、燃烧等。
(16)金属腐蚀剂
通过化学作用将显著损坏或毁坏金属的物质。
在不同的场合,危险化学品的叫法或者说称呼有差异,在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统称化工产品,一般不单称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过程中都称为危险货物。在储存环节,一般又称为危险物品或危险品(即除危险化学品外,还包括一些其他货物或物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称呼也不一样,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称“危险物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称“危险化学品”
为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为此国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的或临时的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