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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类实验室特殊环境管理要求

导读:医药类实验室特殊环境管理要求


返回列表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4-27 20:14【
为加强医药类实验室污染防治,提高实验室对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实验室环境基本要求的建立是指导实验室教职工进行与环境有关活动的行动指南。
 
1.实验室执行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监控与处置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等,要全面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防治实验室排污对环境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奔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2.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排污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加强相关科研人员、研究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
 
3.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4.实验室产生的废水
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或者生活污水管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废液废渣及含有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生物实验室废水及其他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实验室产生的各类废水,包括含有铬、铅、汞、镉、镍等一类污染物废水、含有铜、锌、锰等二类污染物废水以及含有砷、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水和酸碱废水,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在实验室废水排放口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具备废水处理设备的实验室,对实验室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含有氰化物、黄磷等剧毒废液废渣及含有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应以规范的容器进行收集,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5.实验室排放废气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实验室,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禁止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严格按有关标准排放。实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实验活动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设施。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6.实验室边界噪声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噪声排放的有关规定。